【逃犯條例】鄭若驊:修例後法庭有實際把關作用 不是說交就交
政治
發布時間: 2019/04/08 00:01
最後更新: 2019/04/08 11:30
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,修訂逃犯條例後,法庭有實際把關作用,即使疑犯聲稱自願被移交,法庭也要證明他是「真自願」,確保該人明白是自願甚麼事情,不是「有人說交就交」。
對於社會上有質疑指,政府修例後,除了要求移交一方向港法庭提交的證據,須經當地法官等司法人員核證外,亦新增條款至經「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」核證的文件,也可獲接納,是放寬了要求,鄭若驊接受本報專訪時強調,修例後加了一些彈性,但並沒有影響證據的可採納性,「證據有兩大元素,分別是可採納性(admissibility)及分量(weight),即使該證據可供採納,但若法官認為它不夠分量,也不能使用,所以法官最重要的工作,是要判斷那一項證據較具分量,這也是他們日常的工作之一」。
就移交港人在台灣殺人案的疑犯,台灣陸委會早前表明,不會接受香港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,和台灣進行交涉,鄭若驊指,香港作為法治社會,如果沒有制度處理滯留香港的疑犯,並不妥當,「台灣想要人,我們也交不到,自己的心也不太舒服」。
她又提到,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已多次強調,與台灣一方有溝通,「就算台灣最後不要(移交該案疑犯),起碼我們也做了自己的事」。